写在中草药被欧盟扫地出门的时候 (本文超长,但作者写的很好)
作为传统人用草药产品的注册,只需满足下列条件即可:
第一、所有传统草药产品的生产都必须满足良好生产实践(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标准。
第二、申请注册的公司必须提供草药产品至少连续30年在欧盟国家使用有效
而安全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欧盟国家以内使用30年的相关证据,也可以对应提
供欧盟国家以内使用15年和欧盟国家以外使用30年的证据。
第三、只接受通过口服、吸食、外用的传统草药产品注册,不接受任何静脉
或肌肉注射的草药产品注册。
第四、所有被注册的草药产品必须是不需要医生指导,也不需要遵照任何用
药限制,就可以安全使用的,这就是说,草药产品一旦获准注册,就可以作为非
处方药销售。(附记:这里所讲的“医生”是指在欧盟国家注册的医生,不包括
草药医生。)
第五、所有被注册的草药产品必须具有充分的历史依据(30年法则),或者
通过现代药物学的实验研究明确了其中的有效成分。如果依据后者申请注册,则
需要提供理化测试、生物测试、药理测试、毒理测试、临床使用结果的对比测试,
共计五个方面的测试数据。如果有已经发表的草药产品研究报告,也可以作为申
请的实验依据。既不能满足“30年法则”要求,又不能提供现代药物学实验证据
的,将不被接受为简易注册。
第六、维生素和矿物质可以加入申请注册的草药产品当中。但是,这些被加
入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与草药产品原有成分相比应当只是从属性的,并且是草药
原料中已经具备的。也就是说,如果草药产品原料中含维生素,可以在草药产品
中再补充少量的维生素;如果草药产品原料中不含人工牛黄,则绝对不允许在草
药产品中添加人工牛黄。
第七、从草药当中萃取有效成分(相当于我国公民常说的“植物精华”,不
属于传统草药产品的注册范畴。这些产品在进入欧盟药品市场之前,需按复杂程
序申请注册,不得按简易程序申请注册。
第八、自己生产或配制的草药产品给自己或亲戚朋友吃,不在市面上销售,
可以不受这个注册指令的限制。
以上草药产品注册指令,是针对所有希望在欧盟销售的草药产品项目的,并
不特别针对中草药。但是,依据这个注册指令,下列中草药产品直接地就不符合
注册要求:
1、中成药。(须按工业化生产的药品接受复杂程序注册,不在简易注册范
围之列)。
2、风油精、万金油、万花油、红花油、活络油之类用“植物精华”生产出
来的草药制品。(违背以上第七条)。
3、中药和西药混合配制而成的复方药。(违背以上第六条)。
4、组方不严,可以随意加减药物分量
(成人和儿童用药明显量就不同)和组成成分的汤、丸、膏、散、丹。
(违背“30年法则”)。
5、祖传秘方和民间偏方。(违背“30年法则”,
怎么就违背30年法则,云南白药是国家保密配方前不就是祖传秘方吗,使用上百年了,只是没有正规的医学记录而已,没有这种医学记录是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人家是开诊所或者药店的,不是正规医学院或者研究院)。
6、只能按医嘱使用的单方或复方。(违背以上第四条)。
7、中药注射剂。(违背以上第三条)。
8、不能满足欧盟国家共同制定的良好生产实践(GMP)标准的草药产品。
(违背以上第一条)。
中药都不符合上面情况,就不能以这些标准来检验,通不过是合理的,这就好比拿食品检验标准与药品检验标志同等对待一样(这与你想表达的中药是不对这样的观点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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