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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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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D再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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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7 14:5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ND再溯源


作者:白熊


说DND历史,首先要说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

觉得跑题了?未必。奇幻小说鼻祖《魔戒》的作者托尔金1915年毕业于牛津,1925年就在母校任教,1949年完成了《魔戒首部曲:魔戒现身》。这是个什么时期呢?第一次世界大战从1914年8月到1918年11月,随后20年代开始便进入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不久波及世界,再以后就是1931年9月至1945年9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现在可以想象托尔金创作《魔戒》所处的社会氛围了吧——几乎涵盖了若干苦难的时代。

在漫长且难以自夸的苦难文明史中,人类每每无法忍受身心折磨的时候,总能找到可以皈依的神明世界,以求内心宁静和精神寄托。然而,十九世纪后半期突飞猛进的科学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宗教在人类精神世界中的影响力,俨然成为幻想世界的新统治者。科幻起源虽早(1816年《弗兰肯斯坦》),但第一个科幻狂潮却是在十九世纪末开始的。然而对科学的崇拜带来了狂热,也带来了近乎残忍的冷酷——传统的善恶道德观不再有至尊神明的守护,反而彻底被废黜到急功近利的世俗洪流中。人类的幻想世界在绝望的边缘期待一种调和音符的出现,一种更贴近儿时童话、更贴近梦境,甚至可以寄托美好愿望的、善必定能战胜恶的世界。

托尔金是英国人,这里刻意提到美国经济大萧条还有另一层原因,就是纸上游戏鼻祖——强手棋。作为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极其成功的游戏,它创造了两个模式:一个是召集几个朋友坐在桌前,用一个骰子和一些辅助工具进行扮演经营者的游戏;另一个是把这种游戏规则商业化,并从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发明者也因此成为萧条时期的传奇百万富翁。

厚厚,说了半天还没有出现DND呢。其实倒不是我喜欢洗脑,但我喜欢让大家思考的时候脱离先入为主的成见。跳出DND本身迷局,回头来看,这就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

接着上面——有了奇幻和强手,想要不出DND都很困难。我们可以用骰子玩扮演经营者的游戏,为什么不能用同样的工具和方法,来玩一个扮演冒险者的游戏?更何况其中蕴涵了同样的商机!我之所以从《魔戒》和强手两方面溯源,就是因为从DND诞生开始就有两个深刻烙印,一个是源于奇幻的文化因素,一个是源于强手的商业因素(显然也有游戏方式)。

纸上扮演游戏早就有了,1960年第一部纸上角色扮演游戏在美国问世,此后相当一段时间里这些游戏都是科幻背景。1955年《魔戒三部曲:国王归来》出版,但奇幻流行却有一个过程,并没有抢先占领纸上角色扮演游戏的阵地。但不久后魅力无边的《魔戒》三部曲带来的奇幻风潮席卷世界,纸上扮演游戏才开始出现奇幻风格的设定,那已经是70年代后的事情了。

不久,DND诞生。据说某个保险推销员创作了这个游戏系统,而后使之商业化,并且成立了TSR公司。DND只是当时无数个游戏系统中的一个,只不过其他系统没有发展到那样的规模罢了。所以,DND从出生不久后就成为TSR公司旗下的一个独一无二的“商品”,受到种种商业法规、版权法规的保护。在1997年Wizards of the Coast公司(威世智公司)收购TSR公司之前,没有TSR公司授权,任何胆敢标注“DND”的产品都是严重侵权的违法行为。1997年以后,DND东家成了Wizards of the Coast公司,但依然没有改变其商品实质。

一切看似明朗,到底什么让我们迷惑呢?其实就是DND的商业运营。DND仅仅是一个游戏系统,单靠这东西没法赚大钱。但是,拥有DND的公司可以通过开发周边产品来赚钱。比如小说,玩具,电影,游戏等等等等。经过三十多年的商业运营,DND有发展成为一种文化的趋势。回过头分析,DND是商业公司的商业化行为的成果,但它在如此广大的范围里被人们接受和喜爱,宏观而言,这就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文化趋势了。从商业法则界定,DND和《魔戒》是互不相干的两种东西,但它们传承同一种文化,满足同一种现代人类精神世界的需求。

对于一个单纯的受众,一个可怜的玩家,一个庞大商业体系下的末端细小微粒,我们为什么非要去理解那么乱七八糟,且读起来一点也不好玩的商业运作时间表?与其相比,我宁可随便读读故事,自在玩玩游戏,然后任性的说“我还挺喜欢这玩意的”——这就够了。

两个问题

1,XXX是不是DND的问题。DND只是千万游戏系统中的一种,而这世界上不是只有DND的。了解这一点,就知道这是个奇怪的问题。好似眼前有一只狗一只猫,有人指着猫问:“你是不是狗?”“你为什么不是狗?”“看,你也有像狗一样的尾巴,像狗一样的四条腿,为什么你不是狗?!”说真的,这样的问题还真不好回答,虽然我可以说:“你听听它们叫声不同”……但我生怕下次有人提着录音机来问:“这是不是一只狗?”所以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收集到的资讯摆在大家面前,让冰雪聪明、至圣至仁的玩家们自己下结论。

我的看法?从法律而言,没有DND使用授权的就不是DND产品。但是仅仅从“龙与地下城”的字面来理解,说它是一种文化也无可厚非——谁让他们起了这么个招风的名字!商业化也不能抵消文字本身蕴涵的意思……这是个人看法,你觉得呢?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看法和解释,不是么。所谓“正确答案”,很遗憾,现实世界中没有绝对的“正确答案”,这个想法无非是中小学呆板教育的遗毒。

2,罗德岛的问题。DND大行其道的时候,日本当初希望引进这个受欢迎的系统,在本土扎根、开花结果。但作为商业引进,种种条件所限,最终并没有谈成。简单而言,当时的日本公司并没有得到DND开发和使用权。于是日本人决定开发自己的游戏规则,并使之商业化到DND的程度。

额外说一句,DND历史上因为授权不慎,导致劣质产品泛滥,曾经砸过这块金字招牌。可以想象拥有DND版权的公司又想赚钱又怕继续砸牌子的矛盾心理。据说暗黑破坏神开发之初,也有向DND靠拢的倾向,但并没有谈拢,于是暴雪独立开发了自己的游戏系统,并造就了ARPG,和ARPG的第一个经典。还有个简单的辨别方法,就是看游戏开头CG中有没有DND授权标志。之前应该看TSR标志,后来看Wizards标志,没有的肯定不是DND。

最后来一点距离我们不那么遥远的东东……或者称之为一种资讯:
2005年是龙与地下城(Dungeon & Dragon ,后文简称D&D)30周年纪念,国外的各网站和杂志纷纷制作了30周年纪念的专题,而拥有D&D版权的威世智公司(The Wizards of Coast)给予了Atari五款D&D游戏的授权,分别是《龙与地下城网络版》(Dungeons & Dragons Online)、《龙晶》(DragonShard)、《无冬之夜Ⅱ》(Neverwinter Night Ⅱ)、《被遗忘的国度:恶魔之石》(Forgotten Realms:Demon Stone)、《博德之门III》(Baldur's Gate III)。

总算说完了。希望在我饶舌到自己糊涂之前,也能把阅读至此的你也弄糊涂。如果你真的搞清楚了DND是什么,唉,那并不是我的本意。每每想到有人会从中受益,我都会感到无限悲凉~~
沙发
发表于 2008-12-7 15:02:00 | 只看该作者
熊哥写的真好
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DND,对于我来说,DND就是博得之门系列那古典的二版规则(我厌恶三版,鄙视四版),就是龙枪的传说,就是崔黑炭和他的朋友们……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今的拥有官方授权的DND和我心中的DND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但是管他呢!我只在乎我的。

“2005年是龙与地下城(Dungeon & Dragon ,后文简称D&D)30周年纪念,国外的各网站和杂志纷纷制作了30周年纪念的专题,而拥有D&D版权的威世智公司(The Wizards of Coast)给予了Atari五款D&D游戏的授权,分别是《龙与地下城网络版》(Dungeons & Dragons Online)、《龙晶》(DragonShard)、《无冬之夜Ⅱ》(Neverwinter Night Ⅱ)、《被遗忘的国度:恶魔之石》(Forgotten Realms:Demon Stone)、《博德之门III》(Baldur's Gate III)。”

这很好笑,这五款游戏中,恶魔之石和龙晶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DND ONLINE已经被证明是个笑话,博得三成为了泡影中的泡影,只有无冬2尚算成功,因为无冬2比较好的坚守了DND游戏的本质,尽量用它那糟糕的引擎还原了桌面游戏的精髓。
板凳
发表于 2008-12-7 16:47:12 | 只看该作者
写得好啊!
DND这东西,以前也吸引我无限投入其中呢~

最后……








地板
地板
发表于 2008-12-7 17:46:32 | 只看该作者
DND ONLINE  虽然似乎在其他人眼中是个笑话..但将规则修改还是很让人感到爽快的,只是运营商....太..........

我玩过最好玩的网游了...人物都建立了N+1个...
5#
发表于 2008-12-9 10:38:02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drlecter于2008-12-07 15:02发表的  :
熊哥写的真好
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DND,对于我来说,DND就是博得之门系列那古典的二版规则(我厌恶三版,鄙视四版),就是龙枪的传说,就是崔黑炭和他的朋友们……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今的拥有官方授权的DND和我心中的DND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但是管他呢!我只在乎我的。

“2005年是龙与地下城(Dungeon & Dragon ,后文简称D&D)30周年纪念,国外的各网站和杂志纷纷制作了30周年纪念的专题,而拥有D&D版权的威世智公司(The Wizards of Coast)给予了Atari五款D&D游戏的授权,分别是《龙与地下城网络版》(Dungeons & Dragons Online)、《龙晶》(DragonShard)、《无冬之夜Ⅱ》(Neverwinter Night Ⅱ)、《被遗忘的国度:恶魔之石》(Forgotten Realms:Demon Stone)、《博德之门III》(Baldur's Gate III)。”
.......

教主也喜欢2nd,哈哈,同道,同道

去Odyguild看了翻译版的FOS了么。planescape,也算是对2nd的致敬吧。3rd还凑合,4e。。。我已经不认识了
6#
发表于 2008-12-10 09:22:15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drlecter于2008-12-07 15:02发表的  :
熊哥写的真好
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DND,对于我来说,DND就是博得之门系列那古典的二版规则(我厌恶三版,鄙视四版),就是龙枪的传说,就是崔黑炭和他的朋友们……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今的拥有官方授权的DND和我心中的DND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但是管他呢!我只在乎我的。

“2005年是龙与地下城(Dungeon & Dragon ,后文简称D&D)30周年纪念,国外的各网站和杂志纷纷制作了30周年纪念的专题,而拥有D&D版权的威世智公司(The Wizards of Coast)给予了Atari五款D&D游戏的授权,分别是《龙与地下城网络版》(Dungeons & Dragons Online)、《龙晶》(DragonShard)、《无冬之夜Ⅱ》(Neverwinter Night Ⅱ)、《被遗忘的国度:恶魔之石》(Forgotten Realms:Demon Stone)、《博德之门III》(Baldur's Gate III)。”
.......
DND ONLINE已经被证明是个笑话

如3楼所说也是我玩的最好的一个网游,只是你这句话是个笑话!
7#
发表于 2008-12-10 22:40:24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只要用骰子而且不是赌博就好了
“打不死4个哥布林请我喝可乐哦”
8#
发表于 2008-12-14 10:36:30 | 只看该作者
不觉得哦,DND的创始人Ernest和Dave据说是非常不喜欢《魔戒》的,可以参见他们的一次采访录。
不过不能否认的是,这两位所设计出来的DND”比魔戒更象魔戒”。
DND简单来说,是由3层构成的:
核心的数理基础——在7颗(6种)骰子所产生的随机数基础上建立的。最重要的就是20面骰,用来进行大多数的“成功率检定”,通过(一个随机数+若干调整值)来决定事情的成败或效果,模仿出现实世界中因不确定因素而存在的若干随机成分与调整值。从这一点来看,《辐射》就不是DND系统的,因为他们基于的是SKILLS BASE,WOW也不是。
中层的是各种数据和设定,也就是“这个世界有些什么东西”。把整个世界所有在游戏中可能用到的东西,都进行数学量化,根据核心数学规律模拟出来的一个个折衷方案。设定包括事物量化的具体标准,位面、种族、职业、法术、物品的具体能力,乃至这个世界独有的特殊事物,尤其是那些已经注册过的东西,设定是规则的体现。例如,眼魔和夺心魔就是被注册过的独有事物。在开放性的D20 OGL里面你看不到这两种怪物存在。其实20面骰子也是,不过WOTC开放了D20的“使用权”。所以说,《EQ》和《魔法门》也不是DND系统的。
最外层的是故事背景,即“世界上曾发生过什么事情”。托尔金的《魔戒》确实在这一点上对DND的诞生产生影响。托尔金的故事创造了一个对奇幻故事渴望的市场,而DND恰好诞生了,占据了这个市场。
从狭义上来说,没有得到授权的就不算DND,这确实是正确的,但从广义上来说,由于D20 SRD是一个公开授权的文档,所以利用其中所有或部分内容构造的游戏世界,从广义上说,确实也算DND罢。
至于大菠萝,恩,很遗憾的说,它并非是第一个ARPG,伊苏的第一作诞生于1987年6月26日,之后还有大大小小各类ARPG诞生。
9#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0 17:56:42 | 只看该作者
摸摸ls,你先仔细看看文章,和你说的观点一致。这是一篇老谢前辈都点头的文章,事实上这是老谢那篇发表在商情报文章公开后才写的,只是针对商业法规和渊源方面的小小补充而已。系统问题当以老谢文章为准--老谢前辈的文章珠玉在前,我这后辈小子岂敢嚣张乱言~~

ARPG···这个词汇现代公认的意义是因DIABLO而诞生。因为当时人们发现没有一个合适的类别来定义这个了不起的游戏,于是诞生了一个新类别ARPG。ARPG的含义不是带剧情的动作游戏,也不是带动作的剧情游戏,而是拥有西式RPG升级系统的动作游戏。伊苏第一没有该升级系统,第二不是西式RPG···明白?如果有人给它那个称号,也是DIABLO式的ARPG被游戏界公认后再追加上去的。这就好比认为现在火箭之父不是现代科学家而是古代炮仗发明者一样···见智见仁吧···
10#
发表于 2008-12-21 22:48:57 | 只看该作者
xiezhenggang么,恩,貌似最近他在CBI露脸不少啊。对于暴雪造就了ARPG,也就是DIABLO,这本来就是争议的事情。具体的我也懒得说了。有升级系统,有物品系统,有情节,有动作要素的游戏在D1之前就有不少。只不过D1被戴上了这个号称,搞了一个概念而已。如果主张谁搞了一个概念谁就是造就了什么,也可以这么说罢,随便了。
11#
发表于 2008-12-26 22:46:51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李牧阳于2008-12-21 22:48发表的  :
xiezhenggang么,恩,貌似最近他在CBI露脸不少啊。对于暴雪造就了ARPG,也就是DIABLO,这本来就是争议的事情。具体的我也懒得说了。有升级系统,有物品系统,有情节,有动作要素的游戏在D1之前就有不少。只不过D1被戴上了这个号称,搞了一个概念而已。如果主张谁搞了一个概念谁就是造就了什么,也可以这么说罢,随便了。


但D1创造了一个时代。。。YS1没有。D1可以说是现代网络游戏的先驱,它的存在造就了onlinegame,YS则要在最近的几代才渐渐为人所知。。。(呃,本人还是力挺F社的,对大菠萝没什么爱,但无法否认所有的韩式泡菜都汲取了它的精华)
12#
发表于 2008-12-27 11:38:07 | 只看该作者
……D1造就了ONLINEGAME啊……很好……
YS要在最近几代才渐渐为人所知……很好……

你早发一天我在圣诞PARTY上就有很好的笑话题材了。
13#
发表于 2008-12-27 13:46:29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李牧阳于2008-12-27 11:38发表的  :
……D1造就了ONLINEGAME啊……很好……
YS要在最近几代才渐渐为人所知……很好……

你早发一天我在圣诞PARTY上就有很好的笑话题材了。
仁兄,仁兄,没必要用讽刺挖苦的语气和人讨论问题,如果你不同意某人的观点,起码也不要用高高在上的口气说话。
14#
发表于 2008-12-27 16:07:31 | 只看该作者
恩,不好意思啊。
确实如此。
先道歉
不过,看到说YS到最近几代才渐渐为人所知这样的话还是觉得好笑——不能把“自己不知道”当作世界就是这样的。
15#
发表于 2008-12-27 18:39:22 | 只看该作者
同时拥有升级系统,物品系统,情节,动作要素这些要素的ARPG,我很有兴趣DIABLO有哪个?现代ARPG是按SY的模式走的,还是按DIABLO的模式走的?
16#
发表于 2008-12-27 20:54:29 | 只看该作者
同时拥有升级系统,物品系统,情节,动作要素这些要素的ARPG

这些在很多D1之前的ARPG里就同时具有,我不否认D1是个好游戏,但在这之前就出现过很多不错的ARPG,1986年FC上的塞尔达,属于日系的ARPG,即便是欧美,97年的UO(网络创世纪),也不是什么因为D1才诞生出来的MMORPG罢。

如果你要说,“同时具有升级系统,技能树系统,刷之不尽的物品系统,套装系统,情节,动作要素,以及斜45度视角这些要素”才算ARPG,那算我什么也没说,我错了。

现代ARPG到底是怎么定义,其实说白了,还是看厂商怎么说,战神就不算ARPG,因为厂商说这只是个ACT;至于当年创新的FF系列,改变了当年日本国民RPG游戏DQ的一些要素,甚至没有等级等等,可还是算RPG。
一般来说,ACT+RPG,具有动作要素的角色扮演游戏,或者具有角色扮演要素的动作要素,都可以称之为ARPG,这个不是暴雪决定的,也不是D1可以确定的。
17#
发表于 2008-12-27 21:04:36 | 只看该作者
老实讲,什么是ARPG,这种讨论本身就很扯了,每个人都可以给出自己的定义。而且貌似本帖的标题乃是《DND溯源》
18#
发表于 2008-12-28 15:47:19 | 只看该作者
呵呵,顶楼只是区区一家之言,欢迎大家发表不同看法,也欢迎心平气和的交流

貌似我又在水了····溜啊~~
19#
发表于 2009-1-2 01:24:36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drlecter于2008-12-07 15:02发表的  :
熊哥写的真好
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DND,对于我来说,DND就是博得之门系列那古典的二版规则(我厌恶三版,鄙视四版),就是龙枪的传说,就是崔黑炭和他的朋友们……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今的拥有官方授权的DND和我心中的DND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但是管他呢!我只在乎我的。

“2005年是龙与地下城(Dungeon & Dragon ,后文简称D&D)30周年纪念,国外的各网站和杂志纷纷制作了30周年纪念的专题,而拥有D&D版权的威世智公司(The Wizards of Coast)给予了Atari五款D&D游戏的授权,分别是《龙与地下城网络版》(Dungeons & Dragons Online)、《龙晶》(DragonShard)、《无冬之夜Ⅱ》(Neverwinter Night Ⅱ)、《被遗忘的国度:恶魔之石》(Forgotten Realms:Demon Stone)、《博德之门III》(Baldur's Gate III)。”
.......
DND ONLINE已经被证明是个笑话

DND吸引我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真正的世界,在于我可以用几个金币换一杯酒和一些小道消息,可以在经过每个人的时候伸手掂一掂他钱袋的重量,在森林里迷了路说不定可以碰上挂着两把刀的黑暗精灵……它的规则是这种真实的保障而不是限制。
当我看到某项规定的时候,我所想的是“嘿,实际上就该是这个样子”,而不是“嗯,这是不是能给我的职业额外优势?”当我看到20这个数字,脑中浮现的是一剑钉进铠甲的缝隙而不是一个骰子;当我在费尔克拉格头顶上的洞口往下踢石头的时候,是愤愤这条死红龙把我整得这么惨而不是对着鳞甲和卡索弥尔流口水(当然第二次玩就不同了)。
DND并不只是一堆冒险任务摞在一起,踩着它们就可以拿到更好的任务奖励。
DND ONLINE 也许确实是个笑话,可是它太冷了,我笑不出来。


不知道法师可以用十字弓之后,投石索还能不能卖出去?
20#
发表于 2009-1-2 01:33:41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我要澄清一下,我的DNDonline笑话论,纯粹是从其商业上的失败这个角度来说的,在国内网络游戏的大环境下,DNDonline就如楼上所说的,是一个不怎么好笑的冷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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