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号避难所

标题: 对amon予以警告处分 [打印本页]

作者: 白熊    时间: 2009-12-2 21:47
标题: 对amon予以警告处分
原题为“对amon提起公诉并予以警告处分”,鉴于amon的正当意见,白熊确有用词不当之过。特此更正为“对amon予以警告处分”,并感谢amon的直言。



根据
第二类 论坛秩序
第4条 不得口出脏字(即使没有针对某人)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因言语中带有挑逗和涉及性方面的言语给他人造成严重困扰。【包括但不限于论坛、短消息、签名、头衔以及头像内容】

第四类 违规处罚
第1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中第一类第1、2、8、11条,第二类第1、2、4、5、6条,第三类第1~4条,管理员一经发现将对初次违规的用户进行一次警告,第二次则作禁言3天处理,超过三次(含三次)者,将封闭用户帐号。

予以amon警告处分。
作者: richtofen    时间: 2009-12-3 00:27
建议让AMON来陈述清楚其发贴目的和动机.
作者: 白熊    时间: 2009-12-3 17:29
谢谢提醒,我这就改正。




欢迎光临 13号避难所 (https://bn13.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